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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文琼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文琼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华公园东门西侧100米A座219室。负责人:吴宝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琼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28号内三层307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辽宁,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琼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59元,减半收取3979.5元,由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肖荣远审 判 员 刘苑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 慧书 记 员 黄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