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12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彭忠信,鸡泽县法律服务业协会会长。被告:智某,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