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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磊、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李兰英,平会莉,潘万胜,李红霞,李一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070号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73960396。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龙,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李兰英,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平会莉,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潘万胜,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李红霞,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被告:李一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李兰英、平会莉、潘万胜、李红霞、李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原告未明确确定其诉讼请求及理由,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23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郜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