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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佘云与车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9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佘云,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车永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佘云与被申请人车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川0116民初49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佘云价值52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佘云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永祥诉佘林、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川0116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车永祥对佘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因此,本院对佘云价值52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佘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佘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单元×层×号(权01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李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