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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某2与被告张某、陈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何某,石某2,石某3,张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934号原告:石某1,现住景泰县。原告:何某,现住景���县。原告:石某2,现住景泰县。原告:石某3,现住景泰县。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白银市景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某,现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1,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现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2,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某2与被告张某、陈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1,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罗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1等四人向本院提���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149140元)、丧葬费(29774.5元)、石某1抚养费(12478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91392.5元中的50%(9569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5日,被告张某在其家中请客喝酒,与石福录及被告陈某三人同饮。酒后,石福录独自驾驶农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石福录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石福录的血液做了酒精检测,石福录血液中乙醇含量253.8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合并内脏损伤意外死亡。原告认为,共同饮酒的二被告在饮酒中未尽到合理的劝诫,事后也未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对石福录的死亡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1.张某在家中请客喝酒与事实不符。首先,石福录是事发当天中午独自一人开车主动到张某家的,���某并没有邀请;其次,当时,张某和陈某(收羊人)正在聊天,石福录进来后就向张某要酒喝。是在其要求下张某拿了酒。2.石福录走时,张某提出要开车(石福录的车)送其回家,其先答应了,但在车发动后,又不同意让送,坚持自己开车回家。张某尽到了相应的劝阻义务。被告陈某辩称:事发当天陈某去张某家是收羊的,并没有参与喝酒,因石福录说要卖羊,陈某才等着喝酒后去看。剩下最后一啤酒杯白酒后,三人(张某、陈某、石福录)分着碰杯喝了。后来,石福录又让陈某第二天再商量买羊事宜,陈某就走了。因陈某先行离开且没有劝石福录喝酒,石福录的死亡与陈某没有任何关系,且原告方未能提供石福录的驾照及车辆行驶证,其本身过错明显。原告要求陈某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1.被告陈某对石福录的死亡结果是否承担责任。被告陈某主张在石福录喝酒过程中,自己只是在剩下最后一啤酒杯酒时三人各自分了一点碰杯喝了,并没有劝石福录喝酒,且先行离开酒场,原告要求陈某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陈某是否参与喝酒,被告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三人共同参与通过猜拳或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喝酒。且在最后三个人每人又干了满满一啤酒杯。关于陈某当天是否在整个过程都参与饮酒,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陈某本人的陈述相矛盾。陈某与张某只是通过买卖羊只相互认识,与石福录初次见面,并非关系亲密到在张某与石福录喝酒时虽不喝酒也要放下生意不做一直坐陪的程度。如果其不参与饮酒,本来是去购买羊只的,其没有必要全程陪同看张某与石福录将近一斤白酒喝完。即便如其所说,因石福录答应要卖羊,自己等石福录喝酒后去家里实际看一看羊的情况,也应该判断出俩人喝将近一斤酒再等下去石福录也不可能当天陪同自己去看羊了,应该在酒喝完之前就离开,而不是等酒喝完后才离开,故陈某的陈述与常理不符。其提交的证据包括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自己患有布鲁氏杆菌病的疾病医疗证,以证实自己出于职业习惯及疾病因素不能喝酒及事发当天没有喝酒的事实,因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并未否认将最后一啤酒杯白酒三人(张某、陈某、石福录)分着碰杯干了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自己出于职业习惯及疾病因素不能喝酒及事发当天没有喝酒的事实不予采信。能够认定陈某当天在整个过程都参与了饮酒。其虽事实上提前离开了酒场���但是在喝酒过程结束石福录已达到醉酒状态后才离开,且陈某本人也开着车,其在酒后开着车离开,对石福录客观上起了一定的心理引导作用。故石福录醉酒的后果及醉酒后驾车离开的结果与其具有因果关系,最终导致石福录醉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事故因酒精中毒合并内脏损伤意外死亡,被告陈某应酌情对石福录死亡后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2.被告张某对石福录的死亡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无论石福录是之前跟张某约定要去张某家喝酒还是其主动到张某家找张某要酒喝,对事发当天喝酒的场合在张某家且酒是张某提供的这一事实,被告张某是认可的。张某主张其在酒后尽到了劝阻义务,故不应该对石福录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首先,就张某是否对石福录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因石福录死亡,无法对质,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同样是酒后驾车,陈某离开时张某并没有劝阻,正如其本人陈述的一样,只是让陈某将车开慢点。再次,张某当天也喝了酒,并且饮酒量也不小。正如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样,其劝阻计划是自己开着石福录的车送石福录回家后骑着石福录的电动车回自己家,说明张某本人根本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没有树立喝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故对张某主张的其在石福录酒后驾车时尽到了劝阻义务的事实不予认定。张某作为喝酒场合及酒的提供者及同饮者,其也提到要开着石福录的车送石福录回家,说明其对石福录酒后的醉酒状态是清楚的,应该在石福录酒后驾车时切实尽到劝阻义务或穷尽各种措施保障石福录的安全。因其放任石福录酒醉后驾车回家,最终导致石福录因醉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事故因酒精中毒合并内脏损伤意外死亡,对石福录死亡后造成的损失应酌情承担20%的责任。3.石福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驾车对导致自己死亡的后果应承担70%的责任。本院认为,面对一桩桩因醉酒驾车危及生命的血的教训,每个饮酒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酒后不驾车,避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共同饮酒人因先行共同饮酒的事实,都应尽到相应由此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共同饮酒的人中醉酒的人在酒场结束后的安全加以保障。这一义务,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维系正常的人际交往、构建和谐、文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必须的。被告陈某、张某与死者石福录生前共同饮酒,在石福录酒醉后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的不作为对造成石福录因醉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事故因酒精中毒合并内脏损伤意外死亡的后果均具有相应过错。对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及石福录的死亡原因二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方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理由正当,应酌情予以支持。石福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驾车(无论其是否持有驾照及所驾驶车辆是否有车辆行驶证,即便证照齐全也不能醉酒后驾车)对导致自己死亡的后果应承担7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279元(191392.5元×20%),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139元(191392.5元×10%),上述赔偿款项按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二、驳回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元,原告石某1、何某、石某3、石某2负担1010元,被告张某负担288元,被告陈某负担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卢清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廷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