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殿镛、崔爱锁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殿镛,崔爱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殿镛,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娜,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系上诉人平殿镛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爱锁,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贵芳,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被上诉人崔爱锁之女。上诉人平殿镛因与被上诉人崔爱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殿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殿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平殿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平殿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平殿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