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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飞与王成伟、刘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王成伟,刘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37号原告董飞,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成伟,男,1980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刘雪丽,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董飞与被告王成伟、刘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