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飞与王成伟、刘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王成伟,刘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37号原告董飞,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成伟,男,1980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刘雪丽,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董飞与被告王成伟、刘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对被告王成伟、刘雪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