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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孔薪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薪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薪陆,曾用名孔繁策,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薪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薪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薪陆于2017年5月26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由东向西行至金汇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孔薪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薪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孔薪陆系坦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薪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初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