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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陈德钰与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北站分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钰,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北站分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923号原告:陈德钰,男。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显铎,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忠。被告: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北站分院。负责人:袁小兵。原告陈德钰诉被告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北站分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德钰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