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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惊雷与于延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惊雷,于延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535号原告:杜惊雷,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堡子镇。被告:于延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凤鸣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负责人:王显忠。原告杜惊雷诉被告于延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杜惊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惊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意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惊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惊雷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