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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5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负责人:王贵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立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夏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工。被告:王丽梅,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下称四平建行)诉被告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平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尹立伟、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梅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平建行诉称:被告王丽梅于2008年5月21日与我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980000元,用于购买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平市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宏泰财富广场小区2/458(1号楼)W101号房屋(建筑面积:332.89平方米)、用途为商网,贷款期限自200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四平建行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被告王丽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我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截止目前,被告累计12期、连续3期拖欠我行贷款本息,属于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宣布贷款合同立即到期;2、被告王丽梅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72351.83元,贷款利息6328.06元,合计478679.89元。贷款利息计算到2016年11月16日,以后贷款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时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王丽梅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980000元,期限120个月,用于购买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平市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宏泰财富广场小区2/458(1号楼)W101号房屋(建筑面积:332.89平方米)、用途为商网,贷款期限自200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王丽梅发放了贷款1980000元,被告王丽梅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后至2017年1月5日再不还款,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1060.42元,贷款利息2296.3元,合计393356.72元。又查明,2007年12月20日四平市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第四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的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同时双方也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期间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5000万元。再查明,四平市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更名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四平建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1.《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3.企业变更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转换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4.《商品房买卖合同》,5.个人贷款支付凭证,6.欠款明细,7.被告王丽梅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丽梅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与四平市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王丽梅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王丽梅依据该合同约定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因违约而产生罚息的义务;被告王丽梅于2008年5月21日贷款购买的房屋符合原告与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原告)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据此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王丽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四平建行请求被告王丽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欠款本金391060.42元,贷款利息2296.3元,合计393356.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5日),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丽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元,由被告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96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担1512元;公告费280元由被告王丽梅、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