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媛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媛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媛玲,女,1986年3月8日生,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2月8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七中队给予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媛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媛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史媛玲酒后驾驶大阳牌48型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表妹贾某沿太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驰第一大街小区南门前时,遇姚某驾驶雅马哈牌48型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司某沿太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自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史媛玲、司某、贾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史媛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5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媛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媛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史媛玲酒后无证驾驶大阳牌48型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表妹贾某沿太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驰第一大街小区南门前时,遇姚某无证驾驶雅马哈牌48型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司某沿太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自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史媛玲、司某、贾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史媛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5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洛公交认字(2016)第7125号(410311320160114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媛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姚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司某、贾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史媛玲与被害人贾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史媛玲一次性赔偿贾某10000元,其他双方相互无涉。被害人司某监护人司瑞涛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谅解史媛玲,要求法院对史媛玲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史媛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某、司某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照片;抽取血液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及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决定告知笔录、缴纳罚款收据;协议书及不做鉴定说明;史媛玲、贾某、司某诊断证明;洛阳市洛龙区明星超市证明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媛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媛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史媛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媛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琴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段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志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