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朝光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光,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光,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光与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6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