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刑初9号施玉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福,熊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3刑初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玉福,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1日,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65********。家住西畴县蚌谷乡龙正村民委员会噜拉村民小组。199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文祥,男,苗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文盲,农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68********。家住砚山县平远镇回龙村民委员会洪水塘村民小组**号。1993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92年12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家立,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玉福犯盗窃罪、被告人熊文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4月12日、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帮磊、代理检察员汪语出庭支持公诉,期间,西畴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变更起诉。被告人施玉福、熊文祥及辩护人杨家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小锡板村蔡道远家盗窃了一对子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2.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小锡板街胡玉仙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8000元。3.2014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新马街乡坪坝村委会新平街村的秦应洪家盗窃了一头水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施玉福将该牛拉到砚山县平远镇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熊文祥。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新马街乡马街村委会克丘村的王达成家盗窃了一水母牛,该头水牛价值10000元。5.2014年农历7月14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嘎机村委会下寨村沈家良家盗窃了一水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1000元。6.2014年农历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委会大屋基黄升发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7.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张克祥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8.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追栗街镇硝厂村委会硝厂村的闻泽生家盗窃了一头黄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9.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的李忠奎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3000元。10.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的李加云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11.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大以古村委会八寨村的黎加亮家盗窃了一头水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12.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水淹坝村的杨自光家盗窃了两头耕牛,被盗两头耕牛价值24000元。13.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迷洒村委会新发寨村的李朝云家盗窃了两头黄牛,被盗的两头黄牛价值40000元。14.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迷洒村委会新发寨村的李光云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1180元。15.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老汛村骆恩德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2000元。16.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高末村委会马厂村的龙云富家盗窃了两头耕牛,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28000元。17.2015年农历11月17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香坪山村委会蚂蚁棚村的贺成宽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18.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高末村委会汤懂村的陶友林家盗窃了一头水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19.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追栗街镇追栗街的林辅荣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6000元。20.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合掌村委会三丘田村的刘正海家盗窃了两头黄牛,被盗两头耕牛价值22600元。21.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卧龙街道办事处塘子寨村委会浑水塘村张家能家盗窃了一头黄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左右。22.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柳井乡杨柳井村委会上打铁村的李瑞信家盗窃了一头黄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23.2016年7月4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翁达村杨增万家盗窃了一头黄母牛,被盗耕牛价值约15000元。24.2016年农历7月12日,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界牌村委会界牌村张邦权家盗窃了一头水母牛、一头牯子水牛和一头小牛,被盗耕牛价值25000元。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施玉福盗窃了24桩31头耕牛。在此期间,被告人熊文祥明知是被告人施玉福盗窃来的耕牛,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被告人施玉福购买耕牛五次六头牛,在家中喂养一段时间后,分别以9600元、16000元、6200元、9600元、9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价值共计人民币51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施玉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施玉福在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熊文祥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施玉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每桩盗窃耕牛的价值均比市场价格高出3000元。被告人熊文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熊文祥只向施玉福购买过1头耕牛,公诉机关指控熊文祥向施玉福购买耕牛5次6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经审理查明:1.2014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新马街乡坪坝村委会新平街村的秦应洪家盗窃了一头水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新马街乡马街村委会克丘村的王达成家盗窃了一水母牛,该头水牛价值10000元。3.2014年农历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嘎机村委会下寨村沈家良家盗窃了一水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1000元。4.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张克祥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5.2014年农历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委会大屋基黄升发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6.201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追栗街镇硝厂村委会硝厂村的闻泽生家盗窃了一头黄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7.201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的李忠奎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3000元。8.201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路围村的李加云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9.201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大以古村委会八寨村的黎加亮家盗窃了一头水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10.2015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南林村委会水淹坝村的杨自光家盗窃了两头耕牛,被盗两头耕牛价值24000元。11.201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迷洒村委会新发寨村的李朝云家盗窃了两头黄牛,被盗的两头黄牛价值40000元。12.201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迷洒村委会新发寨村的李光云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11180元。13.2015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小锡板街胡玉仙家盗窃了一头黄牛,被盗耕牛价值8000元。14.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老汛村骆恩德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2000元。15.2015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高末村委会马厂村的龙云富家盗窃了两头耕牛,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28000元。16.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香坪山村委会蚂蚁棚村的贺成宽家盗窃了一头水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17.2016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化镇高末村委会汤懂村的陶友林家盗窃了一头水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18.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追栗街镇追栗街的林辅荣家盗窃了一头黄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6000元。19.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东山乡合掌村委会三丘田村的刘正海家盗窃了两头黄牛,被盗两头耕牛价值22600元。20.2016年4月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开卧龙街道办事处塘子寨村委会浑水塘村张家能家盗窃了一头黄牯子牛,被盗耕牛价值15000元左右。21.2016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玉福窜至文山市柳井乡杨柳井村委会上打铁村的李瑞信家盗窃了一头黄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22.201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委会小锡板村蔡道远家盗窃了一对子母牛,被盗耕牛价值14000元。23.2016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玉福窜至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翁达村杨增万家盗窃了一头黄母牛,被盗耕牛价值约15000元。24.2016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施玉福窜至西畴县莲花塘乡界牌村委会界牌村张邦权家盗窃了一头水母牛、一头牯子水牛和一头小牛,被盗耕牛价值25000元。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熊文祥明知是被告人施玉福盗窃得来的耕牛,还予以购买,共购买5次6头牛,后又将牛分别以9600元、16000元(两头)、6200元、9600元、96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共计人民币5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施玉福、熊文祥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熊文祥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其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后作的供述;对被告人施玉福的供述及辩解有异议,认为其仅向施玉福购买过一头耕牛。经查,熊文祥被抓捕到案进入看守所时,值班医生已对其体表进行入所体检,并记录在案,且值班医生对熊文祥入所时的身体体检情况已出庭作证,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新鲜或者明显伤痕;被告人熊文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两次供述地点均在看守所内,侦查人员对其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该视听资料已当庭播放,并经熊文祥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且熊文祥在侦查机关的两次供述内容较为稳定,基本一致。被告人施玉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对熊文祥及施玉福的供述及辩解,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玉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耕牛,价值人民币3757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文祥明知是施玉福盗窃得来的耕牛,仍予以收购销赃,价值5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文祥犯盗窃罪,施玉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施玉福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每一头耕牛价格均比市场价格高出3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施玉福盗窃耕牛的24起犯罪事实中,第6起及第18起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真实有效,应予采信;其余22起被盗耕牛,虽无鉴定意见,但指控金额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确定,能够客观反映被盗耕牛的市场价值,应予采信,故本院对施玉福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熊文祥及辩护人提出,熊文祥只向施玉福购买过1头耕牛,公诉机关指控熊文祥向施玉福购买耕牛5次6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熊文祥在侦查机关对其向施玉福购买耕牛5次6头的事实已作供述,其供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被告人施玉福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熊文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施玉福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玉福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施玉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文祥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犯罪前科,且当庭翻供,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文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50000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玉福在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熊文祥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玉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熊文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施玉福违法所得375780元,责令退赔;被告人熊文祥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俊杰审 判 员 吴玉军人民陪审员 鲜光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润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