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廷明与何愈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廷明,何愈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吴廷明,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姚勇,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愈满,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吴廷明与何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1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何愈满偿还吴廷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于何愈满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吴廷明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5591.78元,执行费为805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