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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南松;被执行人南宁市新欣石料加工厂;谭成才;辛虹;陈明联;曹光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南松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新欣石料加工厂、谭成才、辛虹、陈明联、曹光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宁市新欣石料加工厂的一批机械设备,由于查封的机械设备不宜进行司法处置,2016年12月9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新欣石料加工厂因南宁市建设需要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足以履行本案债权,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2017年7月5日本院依职权决定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2日本院扣划执行款86657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663元,缴纳(2013)邕民二初字第6号案诉讼费1783元,将执行款2082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南松(其中货款本金160000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783元、逾期利息22318元、迟延履行金24192元)。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南松基于该案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经从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中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