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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婷婷与被执行人彭桂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彭桂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婷婷,女,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彭桂虎,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陈婷婷与被执行人彭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彭桂虎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