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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叶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叶思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580号之一原告: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205号1单元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94495Q。被告:被告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8号,注册号510703000002821。被告:叶思金,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原告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叶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叶思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双马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叶思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元,由原告重庆金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