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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铁军与上海掌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军,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上海掌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11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了将被执行人上海掌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