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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1、刘某2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1,刘某2,敖汉旗四家子镇某村民委员会,董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665号原告徐某,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1,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刘某2,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被告敖汉旗四家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四家子镇。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被告董某,男,64岁,汉族,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董某、敖汉旗四家子镇某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