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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东熙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马青利,郭晓霞,马宇,马松利,崔伊丽,王亚平,昌似玉,贺剑平,闫月梅,焦社,刘海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24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13号院。法定代表人马宇。被申请人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金城大道(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臣。被申请人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天津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管元波。被申请人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27号1号楼门面房1#-1。法定代表人侯伟伟。被申请人洛阳东熙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法定代表人焦社。被申请人马青利,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郭晓霞,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马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马松利,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崔伊丽,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王亚平,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昌似玉,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贺剑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闫月梅,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焦社,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刘海臣,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东熙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马青利、郭晓霞、马宇、马松利、崔伊丽、王亚平、昌似玉、贺剑平、闫月梅、焦社、刘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东熙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马青利、郭晓霞、马宇、马松利、崔伊丽、王亚平、昌似玉、贺剑平、闫月梅、焦社、刘海臣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