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燕阁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燕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55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燕阁,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南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燕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燕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范燕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燕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燕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燕阁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陈 阳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