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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柏财、李丛彪、于慧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柏财,李崇彪,于慧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代表人付双峰,男,行长。被执行人柏财,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崇彪,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于慧鸿,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柏财、李丛彪、于慧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柏财将欠款已经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柏财所有的,车牌号为×××雅阁牌轿车一辆的扣押。二、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