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803号原告:刘某,男,1957年5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周,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号楼*层。主要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