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63号申请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翠海朗园8号1-2,组织机构代码56562800-6。法定代表人:曾祥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雯雯,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1组274号1-1,注册号91500223595185365F。法定代表人:赵轶君。申请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189692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乔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院印)书 记 员 文思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