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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092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敬、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天水市读书时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14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4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王某1。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在未建立感情基础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的大男子主义逐渐显现,经常对原告辱骂殴打。2016年2月,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继续分居,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还小,原、被告双方还有联系,双方还要为孩子考虑,原告的叙述与事实不符,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因为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学校读书时相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13年1月14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4月24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1,孩子目前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2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6)甘05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亦未共同生活。2017年5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我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合。2016年3月,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以(2016)甘05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亦未共同生活达一年以上,互相未尽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的男孩王某1,目前随被告王某某生活,且被告王某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本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王某某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男孩王某1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所生男孩王某1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育后,原告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双方的生活现状和收入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450元,给付至孩子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告张某某对儿子王某1具有探视权,被告王某某应当予以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王某1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育,由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王某1抚养费450元,抚养费自2017年8月起给付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按年给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三、原告张某某对男孩王某1享有探视权,被告王某某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继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