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帆顺与陆力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帆顺,陆力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068号申请执行人:盛帆顺,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金,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力奇,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帆顺与被执行人陆力奇(2016)沪0106民初269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6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