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聂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聂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629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渤海街新世纪花园。法定代理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公司职员。被告:聂东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聂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