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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清玉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清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57号罪犯许清玉,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菏泽市第二中学校长、党组书记,原住山东省菏泽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3)菏牡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清玉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菏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清玉有期徒刑七年。自2013年10月1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许清玉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许清玉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邵立、吕晓军、吴会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村、马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清玉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许清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清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稳定。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受到减刑奖励以来,现又获得表扬奖励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清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旭光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