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雨瑞与郑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瑞,郑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09号原告:王雨瑞。被告:郑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瑞与被告郑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雨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雨瑞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