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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雨瑞与郑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瑞,郑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09号原告:王雨瑞。被告:郑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瑞与被告郑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雨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雨瑞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