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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华,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开化县,现住开化县。2016年12月5日,因盗窃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书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因其朋友苏某与被告人张德华有矛盾,便驾驶浙H×××××号越野车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简爱宾馆门口路段将被告人张德华驾驶的浙H×××××号轿车逼停,想找被告人张德华讨要说法。被告人张德华下车后,被害人周某上前推了被告人张德华肩膀一下,被告人张德华便用砍刀朝周某头上砍了两刀,致被害人周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德华自动到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德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另查明,被告人张德华已取得被告人周某的谅解,并由亲友代为赔偿30000元。审前社会调查表明,被告人张德华所在基层组织及开化县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德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苏某、徐某、姜某、汪某1、余某、胡某、廖某、汪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华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并有行政违法前科,本院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对矛盾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张德华的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本院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德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张德华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思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