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志敏与被告季楠、杨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敏,季楠,杨雅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307号原告:耿志敏,男。被告:季楠,男。被告:杨雅倩,女。原告耿志敏与被告季楠、杨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志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耿志敏撤回了对被告杨雅倩的起诉。被告季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季楠偿还借款本金2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季楠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12月8日、2015年2月17日分三次共从原告���借款共计27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季楠一直推诿拒不偿还。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季楠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2012年12月8日借条一张;2012年10月8日借条一张;2015年2月17日借条一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其证明材料复印(制)件当庭与原件与核实一致后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季楠向原告耿志敏借款276000元属实。在��告耿志敏催要后,被告季楠应当及时归还。审理中,原告耿志敏撤回对被告杨雅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耿志敏借款2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季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宏人民陪审员 牛丽萍人民陪审员 图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