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76号罪犯程建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程建军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建军宣告的缓刑,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建军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原判刑罚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与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建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建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程建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以及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罚金已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