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继山与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山,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165号原告:李继山,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山与被告河南濮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俭坡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朱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