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伟),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和陈某2、张某等人在信宜市人民北路xxx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刘某和陈某2等人到对面楼下小便,被害人罗某1看见后制止,双方因此而发生口角,后刘某将罗某1打伤。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另查明,刘某家属及朋友已代其付清了被害人罗某1的医疗费用。再查明,信宜市东镇街道礼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17年7月8日出具证明,称其居委会村民刘某妻子因嫌弃家族贫困已离家出走,刘某父亲早年已去世,母亲一直多病,女儿还年幼在读幼儿园,母亲和小孩需靠刘某照顾。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人张某、何某、罗某2、陈某1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证明,门诊病历,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而引起,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人民陪审员  文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许英强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