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孔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孔某,王某某,曹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监5号监督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宁阳县八仙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慧洁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孔某,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原审被告:曹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原审被告:于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申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洁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孔某、原审被告王某某、曹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宁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书,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民(行)监[2017]370921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向我院建议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洪珍审判员 赵学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