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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胜明与马鞍山市鑫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明,马鞍山市鑫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明,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玉兰花园7-103。法定代表人:李茹,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036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