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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晏霖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晏霖,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185号原告:孙晏霖,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被告:文虎,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晏霖与被告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晏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晏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文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文虎说生意周转急用,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到期后本金及利息都未偿还。被告文虎未提出答辩。原告孙晏霖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文虎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孙晏霖借款2万元。被告文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认可,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9月30日,原告孙晏霖与被告文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文虎向孙晏霖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合同约定,如文虎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将从还款日期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借款金额的50%。签约当日,孙晏霖借给文虎2万元钱,文虎给孙晏霖出具一份收条。本院认为:原告孙晏霖与被告文虎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有效,文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期利率,但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文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晏霖付清拖欠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文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金山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嵇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