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伟、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伟,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伟,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36号6幢9层。负责人:唐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伟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贤安建司”)、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贤安建司凉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该判决错误认定唐国伟伪造公章,在贤安建司凉山分公司设立时提交的是虚假印章材料。黄伟提供的唐国伟代理四川贤安建司对甘洛县普昌镇阿尔乡通乡公路建设工程一标段的投标文件属新证据。凉工商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采信。(二)二审法院要求黄伟自证对方已归还39万元借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举证原则。黄伟到银行补打的有银行签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可见资金往来明细195笔,黄伟记不清哪些是唐国伟的还款完全在情理之中,而且还有唐国伟出具的借到15万元的借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黄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伟认为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唐国伟伪造公章,在贤安建司凉山分公司设立时提交的是虚假印章材料,且凉工商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采信。对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未影响本案的裁判,黄伟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黄伟主张唐国伟代理四川贤安建司对甘洛县普昌镇阿尔乡通乡公路建设工程一标段的投标文件属新证据。经审查,该《投标文件》能够证明唐国伟代理四川贤安建司参与投标的事实,但不能对本案的借贷事实产生实质的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黄伟主张150000.00元的借款系540000.00元借款归还了390000.00元后尚欠的款项,但是该150000.00元借条上对此情况未进行说明并且黄伟目前还同时持有上述两张借条的原件,该行为不符合借款常识以及交易习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四川贤安建司关于在150000.00元的借条上并未作出该借款系540000.00元借款归还了390000.00元后尚欠的款项的相关表述、也没有证据证明有银行交易记录的陈述系四川贤安建司作出的合理说明,故黄伟应当对其关于540000.00元的借款归还了390000.00元后形成了150000.00元借款的主张进行合理说明并且予以举证证明,但是黄伟以时间久远为由无法说清该390000.00元的归还方式、批次、金额,并且黄伟提交的其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也未找到对应的390000.00元的交易记录,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波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者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黄伟对其关于150000.00元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黄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均成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