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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苡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苡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6320Q。法定代表人:余维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苡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106460-7。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苡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1910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