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永晟、伍蛟盗窃、抢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晟,伍蛟,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46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永晟(曾用名程永盛,冒名黄原华),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泌阳县。2012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伍蛟,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2015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何艳,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田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永晟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伍蛟犯抢夺罪、被告人何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程永晟、伍蛟、何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程永晟伙同许某(已判决)窜到江苏省扬州市扬大医学院招待所,将该所客厅墙上顾扬所画的丽日春韵图(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二、2008年4月9日,被告人程永晟伙同许某、顾某(已判决)等人,窜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柳某26柳湖画苑,将该画廊内字画56幅(价值人民币437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上述二宗盗窃事实,被告人程永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扣押清单及字画照片、字画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许某、顾某、方某的供述、被告人程永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程永晟驾驶红色男装摩托车载被告人伍蛟,窜到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深湾路桥收费站附近,趁被害人周某不备,从身后抢走周某手中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80元)后逃离现场。四、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程永晟驾驶上述摩托车载被告人伍蛟,窜到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深湾社区卫生服务站附近隧道口处,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从身后抢走刘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220元)后逃离现场。五、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程永晟驾驶上述摩托车载被告人伍蛟,窜到中山市南区先施路北京现代汽车4S店侧门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从身后抢走张某手中的公文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200元、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1批)后逃离现场。上述三宗抢夺事实,被告人程永晟、伍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刘某、张某的陈述、购买发票、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及相关截图、证人何艳的证言、被告人伍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程永晟驾驶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伙同他人窜至中山市南区新光天地楼盘销售中心对出路段,趁被害人李某1不备,从身后抢走李某1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800元、三星手机1部、小车钥匙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事后,程永晟将上述手提包藏匿在被告人何艳的哥哥何某住处。至10月7日,被告人何艳在明知被告人程永晟、伍蛟实施飞车抢夺犯罪的情形下,电话指示被告人伍蛟将作案工具上述红色男装摩托车找医院停车场藏匿,另一作案工具黑色女装摩托车继续藏匿在珠海市一家医院内,同时指示其哥哥何某将赃物上述手提包丢弃。破案后,手提包已缴回发还李某1。同年10月5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板芙镇将被告人程永晟抓获;10月7日,公安人员在板芙镇将被告人伍蛟、何艳抓获,从程永晟处缴获人民币247元、U盘1个、螺丝刀3把等物,从伍蛟处缴获上述2辆摩托车。归案后,程永晟如实供述盗窃罪行及第六宗抢夺罪行。伍蛟、何艳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永晟、伍蛟、何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抓获及缴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手机通话清单、监控录像及相关截图、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梁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永晟、伍蛟、何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永晟、伍蛟、何艳无视国家法律,其中程永晟、伍蛟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程永晟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艳帮助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均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退赔。程永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盗窃罪、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程永晟、伍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抢夺罪),是累犯,应当对该抢夺罪从重处罚。伍蛟、何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程永晟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程永晟在庭审时承认抢夺事实,对抢夺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程永晟、伍蛟、何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永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伍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何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程永晟退赔被害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扬大医学院招待所被盗画的折价款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柳湖路26柳湖画苑被盗字画的折价款人民币43750元。五、责令被告人程永晟、伍蛟退赔被害人周云云被抢手机的折价款人民币4080元;退赔被害人刘红燕被抢黄金项链1条的折价款人民币3220元;退赔被害人张秀林被抢的现金人民币7200元。六、责令被告人程永晟退赔被害人李洪新被抢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及三星手机1部。七、缴获的作案工具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延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彭素芳书 记 员 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