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景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景旭商贸有限公司,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景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法定代表人薛正,经理。被执行人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法定代表人颜峰,经理。本院在执行延安市景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被执行人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延安市景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078.04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和执行费3081元)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延安百姓家园购物有限公司的预期收益(具体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