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1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8号申请人:泊头市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被申请人: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泊头市新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渝XX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