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承新与粟盛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新,粟盛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455号原告:杨承新,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盛佑,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杨承新诉粟盛佑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承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杨承新负担。审 判 长 刘佳倩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宾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