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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承新与粟盛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新,粟盛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455号原告:杨承新,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盛佑,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杨承新诉粟盛佑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承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杨承新负担。审 判 长  刘佳倩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宾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