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孙继龙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孙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孙继龙,男,1974年1月8日生,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洪波与孙继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000元执行款,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