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邹鹏。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XXX层XXX室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上诉人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原审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证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384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证大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据此案件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将案件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也更为合适。综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喜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美影厂选择喜大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管辖法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