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王光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王光道,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行审3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光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光道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28300614433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