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1号自诉人董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董某某以被告人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董某某以被告人夏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