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洪波与刘顺智、许永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波,刘顺智,许永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89号原告孙洪波,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顺智,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许永顺,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波与被告刘顺智、许永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个人工资银行存款账户或查封被告价值11万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顺智、许永顺个人工资银行存款账户或查封被告价值11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