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明与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明,天水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528号原告:冯小明,男。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祥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明与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冯小明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小明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